消防車取水口能否替代室外消火栓?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2-07 11:25:55點擊:5196

各設計單位:
近期,我中心接到兄弟設計單位關(guan) 於(yu) “消防車取水口能否替代室外消火栓”的問題谘詢,對此,我中心發布審查提示如下:某辦公樓,體(ti) 積15000m³,室內(nei) 消防用水量 15L/s,室外消防用水量 25L/s,市政管道無法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要設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泵房設計時,需要設置室內(nei) 消火栓泵、室外消火栓泵和穩壓係統。出於(yu) 為(wei) 建設方節省投資的考慮,設計人員擬不設置室外消火栓係統,而是通過在消防水池設置兩(liang) 個(ge) 取水口的方式替代室外消火栓,設計人員提出的設計依據為(wei)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係統技術規範》GB 50974-2014第6.1.5條,是否可行?《消防給水及消火栓係統技術規範》GB 50974-2014 第6.1.5 條的相關(guan) 規定: 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車從(cong) 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築供應室外消防給水時,供消防車吸水的室外消防水池的每個(ge) 取水口宜按一個(ge) 室外消火栓計算,且其保護半徑不應大於(yu) 150m。該辦公樓需要設置室內(nei) 消火栓,不符合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的條件,不可以通過在消防水池設置兩(liang) 個(ge) 取水口的方式替代室外消火栓。“消防車取水口能否替代室外消火栓”的問題,一直存在較大爭(zheng) 議。《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2018 年版)第8.1.2條規定:民用建築、廠房、倉(cang) 庫、儲(chu) 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係統。其注規定:耐火等級不低於(yu) 二級且建築體(ti) 積不大於(yu) 3000m’的成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 人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liang) 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係統。該條文屬於(yu) 強製性條文,明確限定了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係統的條件。從(cong) GB 50974-2014第6.1.5條“市政消火栓或消防車從(cong) 消防水池吸水向建築供應室外消防給水時”的字麵意思來看,允許自消防車取水口吸水向建築供應室外消防給水,但條文中並未明確哪些建築可以如此設計,若不加區分地允許“消防車取水口替代室外消火栓”,則明顯與(yu)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8.1.2 條相悖,違反強製性條文。從(cong) 效力角度,《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效力要高過《消防給水及消火栓係統技術規範》;GB 50016-2014 (2018年版)第8.1.2條為(wei) 強製性條文,而GB 50974-2014 第 6.1.5條為(wei) 一般性條文,前者的效力要高過後者。由中國建築學會(hui) 建築給水排水研究分會(hui) 組織編寫(xie) 、中國建築工業(ye) 出版社 2016 年出版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係統技術規範)GB 50974-2014 實施指南》中,第6.1.5條【要點說明】第6)項有如下內(nei) 容: 如果一個(ge) 場地在消防水池取水口150m的保護半徑以內(nei) ,且消防水池儲(chu) 水量滿足室外消防設計流量的要求,則可以不做室外消防給水管網。若按此執行,僅(jin) 以公共建築為(wei) 例,則除特大型商業(ye) 建築、綜合體(ti) 建築、體(ti) 育建築等之外的大多數公共建築可不必設室外消防給水管網,甚至一些超高層公共建築也可以劃入此範圍,顯然與(yu) 消防設計精神相悖。工程實踐中,確實存在少量此類建築:需要設置室外消火栓係統;市政條件不具備 (如位置偏僻或野外),需要設置消防管網及消防泵房,但確有困難;火災危險性小。對於(yu) 此類建築,首先,不應當回避其實際存在;其次,應當考慮實際困難適當放寬。為(wei) 此,我中心提出如下審查原則: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的相關(guan) 要求判定為(wei) 不需要設置室內(nei) 消防給水係統,且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於(yu) 15L/s 的一個(ge) 或多個(ge) 建築物,若市政條件不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或水壓的要求,在消防車取水口150m 保護半徑內(nei) 可不做室外消防給水管網。此時,施工圖設計說明中的設計依據內(nei) 應當列入“《《消防給水及消火栓係統技術規範) GB50974-2014實施指南》”。若按此設計,但設計依據中未列入,則我中心將提出審查意見,要求添加。除上述情況外,不允許以消防車取水口代替室外消火栓。今後,若有關(guan) 規範或有關(guan) 部門對此做進一步界定,我中心將對本提示函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