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丙類廠房其中一兩層全層改作辦公違規嗎?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2-12 11:52:30點擊:5747

把一棟定性為(wei) 多層丙類廠房其中一層或兩(liang) 層的全層改作辦公用途,是否違規?
這個(ge) 問題比較複雜,涉及多個(ge) 方麵的相關(guan) 內(nei) 容,是否違規主要是判定是否改變了原來的使用性質,可從(cong) 以下三個(ge) 方麵進行討論。廠房內(nei) 可設置服務於(yu) 本廠房的辦公場所,更多類似於(yu) 配套行政服務功能,從(cong) 建築麵積占比判斷其是否改變了建築性質,缺乏統一標準。一種觀點認為(wei) :雖然麵積比較大,但一般也不會(hui) 僅(jin) 從(cong) 單體(ti) 建築麵積進行比例限定,更多是從(cong) 整個(ge) 規劃區域項目整體(ti) 控製。如: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占比按7%比例上限控製,建築麵積按15%比例上限控製。另外一種觀點認為(wei) ,若比例嚴(yan) 重超出正常範圍,則認為(wei) 已改變建築的使用性質。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及《建築防火通用規範》有關(guan) 規定,丙、丁類廠房可設置“直接服務於(yu) 生產(chan) 的辦公室、休息室等輔助用房”,並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yu) 2.5h 的防火牆和1.0h 的樓板與(yu) 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一個(ge) 獨立的安全出口。但此規定,隻是實施的要求,未對其建築麵積占比作出具體(ti) 規定。
人防辦《關(guan) 於(yu)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有關(guan) 條款解釋答複的批複》(國人防〔2014〕198號)規定,工業(ye) 生產(chan) 廠房及其配套設施是指采礦業(ye) 、製造業(ye) 、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chan) 和供應、建築業(ye) 等門類的生產(chan) 廠房和與(yu) 其產(chan) 品生產(chan) 有直接關(guan) 係的設施。包括:生產(chan) 車間、給排水、供電、供暖、動力等設備用房,產(chan) 品檢驗用房,生產(chan) 監控用房,與(yu) 生產(chan) 有直接關(guan) 係的更衣淋雨室、倉(cang) 庫等。食堂、宿舍、企業(ye) 孵化器、產(chan) 品研發、辦公會(hui) 議用房等建築不屬於(yu) 工業(ye) 生產(chan) 廠房及配套設施,屬於(yu) 民用建築。同一建築生產(chan) 性用房和非生產(chan) 性用房共存時,地麵非生產(chan) 性用房部分總建築麵積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非生產(chan) 性用房部分總建築的2%至5%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