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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怎麽安裝才能過消防驗收?

作者: 發布時間:2024-11-05 11:43:00點擊:5533

信息摘要: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是由觸發裝置、火災報警裝置、聯動輸出裝置以及具有其它輔助功能裝置組成的,它具有能在火災初期,將燃燒產(chan) 生的煙霧、熱量、火焰等物理量,通過火災探測器變成電信號,傳(chuan) 輸到火災報警控製器,並同時以聲或光的形式通知整個(ge) 樓層疏散,控製器記錄火災發生的部位、時間等,使人們(men) 能夠及時發現火災,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撲滅初期火災,更大 限度的減少因火災造成的生命和財產(chan) 的損失,是人們(men) 同火災做鬥爭(zheng) 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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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有關(guan) 資料統計表明:凡是安裝了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場所,發生了火災一般地說都能及早報警,不會(hui) 釀成重大火災。在我們(men) 交通港航係統許多重要的辦公樓、倉(cang) 庫、變電站、控製中心,500總噸以上的各種船舶都根據 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以及國際海事組織《SOLAS公約》等有關(guan) 條文安裝了火災自動報警係統,在消防安全保衛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施工驗收

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wei) 了提高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施工質量,確保係統正常運行,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chan) 安全,特製訂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yu) 工業(ye) 與(yu) 民用建築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施工及驗收,不適用於(yu) 生產(chan) 和貯存火藥、炸藥、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險的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施工,必須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係統在交付使用前必須經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

第1.0.4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施工及驗收。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 現行的有關(guan) 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係統的施工

節 一般規定

第2.1.1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施工應按設計圖紙進行,不得隨意更改。

第2.1.2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施工前,應具備設備布置平麵圖、接線圖、安裝圖、係統圖以及其它必要的技術文件。

第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竣工時,施工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圖;

二、設計變更文字記錄;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檢驗記錄(包括絕緣電阻、接地電阻的測試記錄);

五、竣工報告。

第二節 布線

第2.2.1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布線,應符合現行 標準《電氣裝置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規定。

第2.2.2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布線時,應根據現行 標準《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設計規範》的規定,對導線的種類、電壓等級進行檢查。

第2.2.3條 在管內(nei) 或線槽內(nei) 的穿線,應在建築抹灰及地麵工程結束後進行。在穿線前,將管內(nei) 或線槽內(nei) 的積水及雜物清除幹淨。

第2.2.4條 不同係統、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不應穿在同一管內(nei) 或線槽的同一槽孔內(nei) 。

第2.2.5條 導線在管內(nei) 或線槽內(nei) ,不應有接頭或扭結,導線的接頭,應在接線盒內(nei) 焊接或用端子連接。

第2.2.6條敷設在多塵或潮濕場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連接處,均應作密封處理。

第2.2.7條 管路超過下列長度時,應在便於(yu) 接線處裝設接線盒:

一、管子長度每超過45m,無彎曲時;

二、管子長度每超過30m,有一個(ge) 彎曲時;

三、管子長度每超過20m,有二個(ge) 彎曲時;

四、管子長度每超過12m,有三個(ge) 彎曲時。

第2.2.8條 管子入盒時,盒外側(ce) 應套鎖母,內(nei) 側(ce) 應裝護口,在吊頂內(nei) 敷設時,盒的內(nei) 外側(ce) 均應套鎖母。

第2.2.9條 在吊頂內(nei) 敷設各類管路和線槽時,宜采用單獨的卡具吊裝或支撐物固定。

第2.2.10條 線槽的直線段應每隔1.0~1.5m設置吊點或支點,在下列部位也應設置吊點或支點:

一、線槽接頭處;

二、距接線盒0.2m處;

三、線槽走向改變或轉角處。

第2.2.11條 吊裝線糟的吊杆直徑,不應小於(yu) 6mm。

第2.2.12條 管線經過建築物的變形縫(包括沉降縫、伸縮縫、抗震縫等)處,應采取補償(chang) 措施,導線跨越變形縫的兩(liang) 側(ce) 應固定,並留有適當餘(yu) 量。

第2.2.13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導線敷設後,應對每回路的導線用500V的兆歐表測量絕緣電阻,其地絕緣電阻值不應小於(yu) 20MΩ 。

第三節 火災探測器的安裝

第2.3.1條 點型火災探測器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探測器至牆壁、梁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yu) 0.5m;

二、探測器周圍0.5m內(nei) ,不應有遮擋物;

三、探測器至空調送風口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yu) 1.5m;至多孔送風頂棚孔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yu) 0.5m;

四、在寬度小於(yu) 3m的內(nei) 走道頂棚上設置探測器時,宜居中布置。感溫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0m,感煙探測器的安裝間距不應超過15m。探測器距端牆的距離,不應大於(yu) 探測器安裝間距的一半;

五、探測器宜水平安裝,如必須傾(qing) 斜安裝時,傾(qing) 斜角不應大於(yu) 45度。

第2.3.2條 線型火災探測器和可燃氣體(ti) 探測器等有特殊安裝要求的探測器,應符合現行有關(guan) 標準的規定。

第2.3.3條 探測器的底座應固定牢靠,其導線連接必須可靠壓接或焊接。當采用焊接時,不得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

第2.3.4條 探測器的"十"線應為(wei) 紅色,"一"線應為(wei) 藍色,其餘(yu) 線應根據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顏色區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

第2.3.5條 探測器底座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yu) 15cm的餘(yu) 量,入端處應有明顯標誌。

第2.3.6條 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安裝完畢後的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

第2.3.7條 探測器的確認燈,應麵向便於(yu) 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2.3.8條 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在安裝前應妥善保管,並應采取防塵、防潮、防腐蝕措施。

第四節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安裝

第2.4.1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在牆上距地(樓)麵高度1.5m處。

第2.4.2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應安裝牢固,並不得傾(qing) 斜。

第2.4.3條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外接導線,應留有不小於(yu) 10cm的餘(yu) 量,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誌。

第五節火災報警控製器的安裝

第2.5.1條 火災報警控製器(以下簡稱控製器)在牆上安裝時,其底邊距地(樓)麵高度不應小於(yu) 1.5m,落地安裝時,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第2.5.2條 控製器應安裝牢固,不得傾(qing) 斜。其安裝在輕質牆上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第2.5.3條 引入控製器的電纜或導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線應整齊,避免交叉,並應固定牢靠;

二、電纜芯線和所配導線的端部,均應標明編號,並與(yu) 圖紙一致,字跡清晰不易褪色;

三、端子板的每個(ge) 接線端,接線不得超過兩(liang) 根;

四、電纜芯和導線,應留有不小於(yu) 20cm的餘(yu) 量;

五、導線應綁紮成束;

六、導線引人線穿線後,在進線管處應封堵。

第2.5.4條 控製器的主電源引人線,應直接與(yu) 消防電源連接,嚴(yan) 禁使用電源插頭。主電源應有明顯標誌。

第2.5.5條 控製器的接地應牢固,並有明顯標誌。

第六節消防控製設備的安裝

第2.6.1條 消防控製設備在安裝前,應進行功能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裝。

第2.6.2條 消防控製設備的外接導線,當采用金屬軟管作套管時,其長度不宜大於(yu) 2m,且應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點間距不應大於(yu) 0.5m。金屬軟管與(yu) 消防控製設備的接線盒(箱),應采用螺母固定,並應根據配管規定接地。

第2.6.3條 消防控製設備外接導線的端部,應有明顯標誌。

第2.6.4條 消防控製設備盤(櫃)內(nei) 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端子,應分開,並有明顯標誌。

第七節 係統接地裝置的安裝

第2.7.1條 工作接地線應采用多束銅芯絕緣導線或電纜,不得利用鍍鋅扁鐵或金屬軟管。

第2.7.2條 由消防控製室引至接地體(ti) 的工作接地線,通過牆壁時,應穿入鋼管或其它堅固的保護管。

第2.7.3條 工作接地線與(yu) 保護接地線必須分開,保護接地導體(ti) 不得利用金屬軟管。

第2.7.4條 接地裝置施工完畢後,應及時作隱蔽工程驗收。驗收應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測量接地電阻,並作記錄;

二、查驗應提交的技術文件;

三、審查施工質量。


第三章係統的調試

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調試,應在建築內(nei) 部裝修和係統施工結束後進行。

第3.1.2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調試前應具備本規範第2.1.2條和2.1.3條所列文件及調試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條 調試負責人必須由有資格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擔任,所有參加調試人員應職責明確,並應按照調試程序工作。

第二節 調試前的準備

第3.2.1條 調試前應按設計要求查驗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備品、備件等。

第3.2.2條 應按本規範第二章的要求檢查係統的施工質量。對屬於(yu) 施工中出現的問題,應會(hui) 同有關(guan) 單位協商解決(jue) ,並有文字記錄。

第3.2.3條 應按本規範第二章要求檢查係統線路,對於(yu) 錯線、開路、虛焊和短路等應進行處理。

第三節 調 試

第3.3.1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調試,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區域報警控製器、集中報警控製器、火災警報裝置和消防控製設備等逐個(ge) 進行單機通電檢查,正常後方可進行係統調試。

第3.3.2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通電後,應按現行 標準《火災報警控製器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guan) 要求對報警控製器進行下列功能檢查:

一、火災報警自檢功能;

二、消音、複位功能;

三、故障報警功能;

四、火災優(you) 先功能;

五、報警記憶功能;

六、電源的自動轉換和備用電源的自動充電功能;

七、備用電源的欠壓和過壓報警功能。

第3.3.3條 檢查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guan) 標準的要求,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3次後,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

第3.3.4條 應采用專(zhuan) 用的檢查儀(yi) 器對探測器逐個(ge) 進行試驗,其動作應準確無誤。

第3.3.5條 應分別用主電源和備用電源供電,檢查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各項控製功能和聯動功能。

第3.3.6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應在連續運行120h無故障後,按本規範附錄一填寫(xie) 報告。


第四章係統的驗收

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竣工驗收,應在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下,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設計、施工、調試等單位參加,共同進行。

第4.1.2條火災報警係統驗收應包括下列裝置:

一、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裝置(包括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區域報警控製器和案中報警控製器等);

二、滅火係統控製裝置(包括室內(nei) 消火栓、自動噴水、鹵代烷、二氧化碳、幹粉、泡沫等固定滅火係統的控製裝置);

三、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控製裝置;

四、通風空調、防煙排煙及電動防火閥等消防控製裝置;

五、火災事故廣播、消防通訊、消防電源、消防電梯和消防控製室的控製裝置;

六、火災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製裝置。

第4.1.3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交驗收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技術文件;

一、係統竣工表(附錄二);

二、係統的竣工圖 ;

三、施工記錄(包括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調試報告;

五、管理、維護人員登記表。

第4.1.4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操作、管理、維護人員配備情況檢查。

第4.1.5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驗收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進行施工質量複查。複查應包括下列內(nei) 容:

一、火災自動報警的主電源、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等安裝位置及施工質量;

二、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製線、接地線及火災報警信號傳(chuan) 輸線的敷設方式;

三、火災探測器的類別、型號、適用場所、安裝高度、保護半徑、保護麵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

四、本規範4.1.2中,一至五款中各種控製裝置的安裝位置、型號、數量、類別、功能及安裝質量;

五、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導控製裝置的安裝位置和施工質量。

第二節 係統竣工驗收

第4.2.1條 消防用電設備電源的自動切換裝置,應進行3次切換試驗,每次試驗均應正常。

第4.2.2條 火災報警控製器應按下列要求進行功能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驗;

二、實際安裝數量在6~10台者,抽驗5台;

三、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台者,按實際安裝數量30%~50%的比例,但不應小於(yu) 5台抽驗。

抽驗時每個(ge) 功能應重複1~2次,被抽驗控製器的基本功能應符合現行 標準《火災報警控製器通用技術條件》中的功能要求(不同區域抽驗)。

第4.2.3條 火災探測器(包括手動報警按鈕),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試驗和故障報警抽驗:

一、實際安裝數量在100隻以下者,抽驗10隻;

二、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隻,按實際安裝數量5%~10%的比例,但不少於(yu) 10隻抽驗,被抽驗探測器的試驗均應正常。

第4.2.4條 室內(nei) 消火栓的功能驗收應在出水壓力符合現行 有關(guan)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條件下進行,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製室內(nei) 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消火栓處操作啟泵按鈕按5%~10%的比例抽驗。

以上控製功能應正常,信號應正確。

第4.2.5條自動噴水滅火係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 標準《自動噴水滅火係統設計規範》的條件下,抽驗下列控製功能:

一、工作泵與(yu) 備用泵轉換運行1~3次;

二、消防控製室內(nei) 操作啟、停泵1~3次;

三、水流指示器、閘閥關(guan) 閉器及電動閥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30%的比例進行未端放水試驗。

上述控製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6條 鹵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幹粉等滅火係統的抽驗,應在符合現行各有關(guan) 係統設計規範的條件下按實際安裝數量的20%~30%抽驗下列控製功能:

一、人工啟動和緊急切斷試驗1~2次;

二、與(yu) 固定滅火設備聯動控製的其它設備(包括關(guan) 閉防火門窗、停止空調風機、關(guan) 閉防火閥、落下防火幕等)試驗1~3次;

三、抽一個(ge) 防護區進行噴放試驗(鹵代烷係統應采用氮氣等介質代替)。

上述實驗控製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7條 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抽驗。

第4.2.8條 通風空調和防排煙設備(包括風機和閥門)的抽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抽驗聯動控製功能,其控製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9條 消防電梯的檢驗,應進行1~2次人工控製和自動控製功能檢驗,其控製功能、信號均應正常。

第4.2.10條 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檢驗,應按實際安裝數量的10%~20%進行下列功能檢驗:

一、在消防控製室選層廣播;

二、共用的揚聲器強行切換試驗;

三、備用擴音機控製功能試驗。

上述控製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1條 消防通訊設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製室與(yu) 設備間所設的對講電話進行1~3次通話試驗;二、電話插孔按實際安裝數量的5%~10%進行通話試驗;

三、消防控製室的外線電話與(yu) "119台"進行1~3次通話試驗。

上述功能應正常,語音應清楚。

第4.2.12條 本節各項檢驗項目中,如有不合格者,應限期修複或更換,並進行複驗。複驗時,對有抽驗比例要求的,應進行加倍試驗。複驗不合格者,不能通過驗收。

第三節 係統運行

第4.3.1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投入運行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zhuan) 門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的專(zhuan) 人負責係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二、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

1.係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操作規程;

3.值班員職責;

4.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三、應建立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技術檔案。

四、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應保持連續正常運行,不得隨意中斷。

第4.3.2條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定期檢查和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控製器的功能,並填寫(xie) 係統運行和控製器日檢登記表(見附錄三、附錄四)。

二、每季度應檢測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下列功能,並填寫(xie) 季度登記表(見附錄五)。

1、采用專(zhuan) 用檢測儀(yi) 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燈顯示;

2、試驗火災報警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guan) 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製設備的控製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一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的控製設備;

(2)室內(nei) 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係統的控製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幹粉等固定滅火係統的控製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燈。

6.強製消防電梯停於(yu) 首層試驗;

7.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製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檢查所有轉換開關(guan) ;

9.強製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係統的功能,應作下列檢查和試驗,並填寫(xie) 年檢登記表(見附錄五)。

1.每年用專(zhuan) 用檢測儀(yi) 器對所安裝的探測器,應試驗一次;

2.進行4.3.2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項試驗,其中第5項(3)試驗可作模擬試驗;

3.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4.3.3條 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後,應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並作響應閾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試驗,合格者方可繼續使用,不合格者嚴(yan) 禁重新安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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