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香港有關(guan) 法例,如要獲發某些行業(ye) 的牌照(例如普通食肆、小食食肆、食品製造廠、工廠食堂、烘製麵包餅食店、公眾(zhong) 娛樂(le) 場所、戲院/劇院、改建校舍、幼兒(er) 中心等),申請人必須取得由消防處處長簽發的證明書(shu) (即消防證書(shu) ),證明擬作某行業(ye) 用途的處所已遵辦所有消防安全規定,或不會(hui) 令處所內(nei) 的人麵對過度的火警風險。假如處所設有通風係統,申請人亦可能須要取得消防處簽發的符合規定通知書(shu) 。
初步巡查處所,評估潛在的火警風險 為處所製訂消防安全規定(通風係統除外) 收到竣工報告後,檢查處所是否符合有關的消防安全規定 如巡查結果令人滿意,向牌照申請人簽發消防證書

初步巡查持牌處所 為通風係統製訂消防安全規定 收到竣工報告後,檢查通風係統是否符合有關的消防安全規定 如巡查結果令人滿意,向申請人簽發符合規定通知書 抽查注冊通風承辦商提交的年檢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