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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澱《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滬府令2號)2023年5月1日施行

作者: 發布時間:2023-03-28 13:31:00點擊:12434

信息摘要: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滬府令2號)2023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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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會(hui) 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2023年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章 總則

   條(目的和依據)

  為(wei) 了加強本市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預防、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身、財產(chan) 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yi) )

  本規定所稱社會(hui) 消防組織,是指除 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以外的其他承擔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組織,包括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專(zhuan) 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是指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的具體(ti) 承擔轄區內(nei) 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消防工作隊伍。

  專(zhuan) 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和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的主要承擔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組織。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建立的主要承擔本單位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組織。

  誌願消防隊包括微型消防站和其他誌願消防組織。微型消防站是指由機關(guan) 、團體(ti) 、企業(ye) 、事業(ye) 等單位和居(村)民委員會(hui) 建立的承擔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等群眾(zhong) 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組織。其他誌願消防組織是指為(wei) 社會(hui) 和他人無償(chang) 提供消防誌願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組織建設、訓練與(yu) 執勤、管理與(yu) 保障等,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基本原則)

  本市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hui) 參與(yu) 、聯勤聯防、自防自救的原則。

  第五條(規劃與(yu) 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hui) 消防組織建設納入消防工作專(zhuan) 項規劃,明確建設目標任務,加強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人員隊伍、基礎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第六條(部門職責)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實施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應急管理、規劃資源、住房城鄉(xiang) 建設管理、房屋管理、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hui) 消防組織建設和管理相關(guan) 工作。

  第七條(經費保障)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和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由財政部門結合具體(ti) 情況統籌安排。

  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保障。

  鼓勵單位和個(ge) 人捐助社會(hui) 消防組織建設。

第二章 組織建設

  第八條(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建設要求)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 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建立基層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工作機構和專(zhuan) 門人員具體(ti) 承擔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並配備辦公場所和消防安全檢查、宣傳(chuan) 所需裝備。

  第九條(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工作職責)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在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和區消防救援機構的專(zhuan) 業(ye) 指導下,開展下列工作: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製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部署推進消防安全專(zhuan) 項治理;

  (二)指導鄉(xiang) 鎮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居(村)民委員會(hui) 開展群眾(zhong) 性消防工作;

  (四)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巡查,納入網格化管理,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

  (五)組織開展消防宣傳(chuan) 教育和消防演練;

  (六)協助開展火災現場保護和善後處理;

  (七) 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的建立)

  市、區人民政府依照 有關(guan) 規定和消防規劃,建立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xiang) 鎮,應當建立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麵積超過5平方公裏或者居住人口5萬(wan) 人以上,且 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市、區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到達轄區邊緣距離較遠的;

  (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chan) 、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ye) 集中的;

  (三)屬於(yu) 全國重點鎮、曆史文化名鎮的。

  第十一條(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的建立)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

  (一)大型火力發電廠、民用機場、港口、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裝卸專(zhuan) 業(ye) 碼頭、大型修造船廠、城市軌道交通綜合維修基地;

  (二)生產(chan) 、儲(chu) 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ye) ;

  (三)儲(chu) 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cang) 庫、基地;

  (四)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且與(yu) 最近的 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市、區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相距超過5公裏的物流企業(ye) (占地麵積20萬(wan) 平方米以上)、生產(chan) 企業(ye) (占地麵積50萬(wan) 平方米以上)、城市綜合體(ti) 和展覽建築(建築麵積50萬(wan) 平方米以上)等大型企業(ye) 。

  前款規定單位的具體(ti) 範圍,由市消防救援機構確定並向社會(hui) 公布。

  第十二條(專(zhuan) 職消防隊的建設要求)

  專(zhuan) 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將隊站的布局選址和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等籌建方案報市消防救援機構,接受其技術指導後實施。

  專(zhuan) 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照 和本市有關(guan) 專(zhuan) 職消防隊的建設標準,建造消防業(ye) 務用房,配備人員、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等。

  專(zhuan) 職消防隊投入執勤前,組建單位應當報市消防救援機構對業(ye) 務用房、車輛裝備、人員配備、執勤管理製度等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專(zhuan) 職消防隊的變更和撤銷)

  專(zhuan) 職消防隊業(ye) 務用房、消防車輛、人員配備的變更,以及專(zhuan) 職消防隊隊長的任免,應當報市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未經市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不得撤銷專(zhuan) 職消防隊。

  第十四條(專(zhuan) 職消防隊工作職責)

  專(zhuan) 職消防隊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熟悉掌握責任區域道路、水源、重點部位和固定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承擔滅火與(yu) 應急救援工作;

  (二)製定完善責任區域滅火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業(ye) 務訓練和消防演練;

  (三)接受消防救援機構調派,開展滅火與(yu) 應急救援;

  (四)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chuan) 教育和業(ye) 務培訓;

  (五) 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專(zhuan) 職消防隊的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由同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具體(ti) 實施管理。

  鄉(xiang) 鎮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和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由組建單位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單位微型消防站的設立)

  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單位範圍以外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立單位微型消防站。

  鼓勵其他單位根據消防工作需要,設立單位微型消防站。

  第十七條(社區微型消防站的設立)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在行政村、住宅小區內(nei) 設立社區微型消防站,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位置相近、規模較小、常住人口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或者共用消防控製室的多個(ge) 住宅小區,可以合並建立社區微型消防站。

  第十八條(微型消防站設立要求)

  設立微型消防站的,應當按照 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落實業(ye) 務用房,配備工作人員、專(zhuan) 用車輛和器材裝備等。

  住宅小區由業(ye) 主委托物業(ye) 服務企業(ye) 實施物業(ye) 管理的,可以依托物業(ye) 服務企業(ye) 落實社區微型消防站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九條(微型消防站的備案)

  微型消防站的設立或者撤銷,以及微型消防站站長的任免,應當報所在地的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二十條(微型消防站的工作任務)

  微型消防站應當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一)熟悉建築、場所平麵布局、重點部位和固定消防設施等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二)參與(yu) 製定滅火救援和應急處置預案,定期開展業(ye) 務培訓和消防演練;

  (三)開展防火巡查,發現和報告火災隱患,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chuan) 教育;

  (四)接受消防救援機構指揮調度;

  (五)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疏散人員和控製火勢蔓延,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六) 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二十一條(消防誌願者隊伍的建立)

  本市鼓勵和支持社會(hui) 力量建立消防誌願者隊伍,開展火災預防、公益宣傳(chuan) 、安全救助等消防誌願服務活動。

第三章 訓練與(yu) 執勤

  第二十二條(人員培訓)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人員培訓工作進行業(ye) 務指導。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的工作人員在接受培訓後,方可從(cong) 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消防員 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後,方可參加執勤。

  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員在接受培訓後,方可參加執勤;鼓勵其取得與(yu) 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員、消防設施操作員等 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消防誌願者應當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和基本專(zhuan) 業(ye) 技能培訓,提高消防誌願服務能力。

  第二十三條(業(ye) 務訓練)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業(ye) 務訓練進行指導。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業(ye) 務培訓,提高開展火災預防工作的能力。

  專(zhuan) 職消防隊應當製定業(ye) 務訓練計劃並組織實施,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微型消防站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業(ye) 務訓練,提高火災預防、初起火災撲救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執勤要求)

  專(zhuan) 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當按照 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製,執行值班備勤製度。

  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投入執勤後,其組建單位不得隨意改變專(zhuan) 職消防隊業(ye) 務用房和消防車輛的功能、用途,不得隨意降低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配備要求。

  第二十五條(應急聯動)

  專(zhuan) 職消防隊納入市應急聯動體(ti) 係,接到火災報警或者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指令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開展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裝備器材管理)

  社會(hui) 消防組織應當定期維護、保養(yang) 消防裝備器材,確保完好有效,對超過使用年限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四章 管理與(yu) 保障

  第二十七條(信息化管理)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托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台,建立信息化係統,對本市社會(hui) 消防組織實施備案、業(ye) 務培訓、調度處置、考核評價(jia) 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考核評價(jia) )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專(zhuan) 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工作成效、執勤訓練、隊伍管理等情況進行專(zhuan) 項考核評價(jia) 。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基層消防安全組織、鄉(xiang) 鎮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和管理的相關(guan) 工作開展檢查,並納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條(人員招錄和員額管理)

  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由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的組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招錄;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微型消防站工作人員由組建單位負責招錄。

  市、區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的招錄實行員額管理。

  第三十條(人員考核)

  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建立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管理製度和考核機製。

  專(zhuan) 職消防隊的組建或者管理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對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實施考核管理。考核結果作為(wei) 調整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崗位等級、工資待遇和獎勵、懲戒以及辭退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專(zhuan) 職消防隊特殊工時管理)

  專(zhuan) 職消防隊的組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製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工時考勤、休息休假等製度,確保隊員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chan) 、工作任務的完成。

  經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部門批準,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可以實行不定時或者綜合計時工作製。

  第三十二條(薪酬待遇)

  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的薪酬標準應當與(yu) 其專(zhuan) 業(ye) 技術能力和職業(ye) 風險相適應,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錄用人員情況確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製。

  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的工資,由其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享受本單位生產(chan) 一線職工或者高危行業(ye) 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勞動關(guan) 係和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yu) 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簽訂勞動合同,按照規定為(wei) 其辦理基本養(yang) 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工傷(shang) 保險、失業(ye) 保險等社會(hui) 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並參照 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消防員標準為(wei) 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shang) 害保險。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落戶和居住證積分政策)

  符合條件的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可以按照 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居住證積分等,由市消防救援機構統籌負責有關(guan) 申報工作。

  第三十五條(住房保障)

  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納入相應的住房保障範圍,並根據其職業(ye) 特點,采取整體(ti) 配租等方式予以重點保障。

  第三十六條(職業(ye) 健康)

  專(zhuan) 職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的組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隊員參加崗前職業(ye) 健康檢查,開展年度職業(ye) 健康體(ti) 檢,建立職業(ye) 健康檔案。

  第三十七條(政府購買(mai) 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mai) 服務等方式,為(wei) 基層消防安全組織和社區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八條(消防車管理)

  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消防車納入特種車輛管理範圍,按照 標準和有關(guan) 規定辦理牌照和有關(guan) 證件,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統一識別標識。

  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消防車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消防應急演練時,免繳往返途中的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九條(損耗補償(chang) )

  外單位的專(zhuan) 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參加撲救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補償(chang) 。火災發生單位參加的保險中含有施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支付的施救費用應當優(you) 先用於(yu) 補償(chang) 外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的損耗。

  參加應急救援造成的損耗補償(chang) ,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用地保障)

  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編製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市國土空間總體(ti) 規劃和消防工作專(zhuan) 項規劃,對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隊站、訓練設施場館等設施布局作出安排。

  政府專(zhuan) 職消防隊隊站、訓練設施場館等用地按照規定實行行政劃撥。

  第四十一條(優(you) 惠政策)

  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業(ye) 務用房建設、消防車輛購置等稅費,按照 規定予以減免。

  與(yu) 生產(chan) 經營有關(guan) 的合理的消防組織建設管理費用支出,作為(wei) 企業(ye) 的管理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規定稅前扣除。

  第四十二條(傷(shang) 亡撫恤)

  社會(hui) 消防組織人員在業(ye) 務訓練、預防和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中受傷(shang) 、致殘或者死亡的,按照 和本市工傷(shang) 保險的有關(guan) 規定申請工傷(shang) 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shang) 保險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guan) 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消防誌願者隊伍的激勵與(yu) 保障)

  消防誌願者隊伍應當對誌願者在從(cong) 事消防誌願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

  消防誌願者隊伍應當根據自身條件和實際需要,為(wei) 誌願者辦理相應的人身保險。

  第四十四條(競賽與(yu) 表彰)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社會(hui) 消防組織職業(ye) 技能競賽,引導社會(hui) 消防組織人員提高職業(ye) 技能。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hui) 消防組織和人員,按照 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工會(hui)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hui) 等組織可以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hui) 消防組織人員,授予相應的榮譽。

  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推薦 的社會(hui) 消防組織和人員參加各類 、省部級獎項的評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專(zhuan) 職消防隊未落實訓練與(yu) 執勤要求的處理)

  專(zhuan) 職消防隊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組建或者管理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製定業(ye) 務訓練計劃並組織實施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 款規定,未建立應急響應和處置機製的。

  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隨意改變專(zhuan) 職消防隊業(ye) 務用房和消防車輛的功能、用途,或者隨意降低專(zhuan) 職消防隊隊員配備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專(zhuan) 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2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對專(zhuan) 職消防隊不服從(cong) 調派指揮的處理)

  專(zhuan) 職消防隊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接到火災報警或者消防救援機構的調派指令後,不服從(cong) 調派指揮的,由其組建或者管理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行政責任)

  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對社會(hui) 消防組織的指導、監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有關(guan) 主管機關(guan) 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批評教育,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的《上海市社會(hui) 消防組織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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