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施性能及係統功能聯調聯試現場確認表(試行)》編製說明
一、編製目的
本表作為(wei) 建設工程消防設施性能及係統功能聯調聯試的結果匯總,對《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實施細則》附件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查驗內(nei) 容中的消防設施性能部分進行細化,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施設備聯調聯試管理,規範建設單位消防設施性能及係統功能聯調聯試工作。
二、編製依據
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四)消防設施性能、係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nei) 容檢測合格。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2.《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第二十九條:“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受理消防驗收申請後,應當按照 有關(guan) 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現場評定包括......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係統功能等內(nei) 容。”
3.《福建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實施細則》(閩建〔2020〕6號)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組織特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填寫(xie)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消防查驗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不得編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填寫(xie) 說明
1. 本表分為(wei) 總表及附表,附表是各消防工程分部分項聯動調試記錄,總表是綜合各附表記錄情況形成的確認表,總表和附表作為(wei)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報告》的附件,在申請消防驗收或備案時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一並提交。
2. 建設單位在申請消防驗收或備案之前,應組織各參建單位技術負責人參加“消防設施性能及係統功能聯調聯試”工作,並如實填寫(xie) 總表,在組織該工作同時,提前告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適時指派人員到現場對聯動調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3. 總表由建設單位負責填寫(xie) ,建設單位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設施性能、係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nei) 容檢查的,可以由建設單位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實施,並由現場調試人員在附表上簽字,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一並簽字確認;建設單位如未直接和符合從(cong) 業(ye) 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訂立委托合同,在施工過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設施檢測,或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時自行完成消防設施性能、係統功能聯調聯試,則附表中“調試單位人員”由建設單位組織現場調試人員簽字,總表中“技術服務機構”一欄由建設單位及其項目負責人蓋章、簽字,並承擔相應責任和法律後果。
4.現場調試人員對各附表調試內(nei) 容開展現場檢查時,應做好影像資料留底,並按順序采取照片打印或光盤刻錄等方式附在各附表之後,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可通過影像資料核實各消防工程分部分項聯動調試情況。
5. 本表是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的重要依據,建設、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監理和技術服務單位應充分了解其法律後果。填寫(xie) 要求內(nei) 容真實,語言簡練,字跡清楚。
6. 表格設定的欄目,應逐項填寫(xie) ;不需填寫(xie) 的,可填“無”;欄目或內(nei) 容不夠的可自行增加。
7. 各責任主體(ti) 單位均應在本表上蓋騎縫章。
四、實施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