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men) 可以從(cong) 如下兩(liang) 個(ge) 標準入手,回答標題中的問題。
一、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ti) 和有毒氣體(ti) 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5.3.1可燃氣體(ti) 和有毒氣體(ti) 檢測報警係統應按照生產(chan) 設施及儲(chu) 運設施的裝置或單元進行報警分區,各報警分區應分別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區域警報器的啟動信號應采用第二級報警設定值信號。區域警報器的數量宜使在該區域內(nei) 任何地點的現場人員都能感知到報警。
3.0.4控製室操作區應設置可燃氣體(ti) 和有毒氣體(ti) 聲、光報警;現場區域警報報器宜根據裝置占地的麵積、設備及建構築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進行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應有聲、光報警功能。
條文說明
當現場可燃和/或有毒氣體(ti) 探測器的數量少於(yu) 10個(ge) ,現場環境噪聲低於(yu) 85dBA,且探測器自帶聲光一體(ti) 化報警器時,在不影響現場報警效果情況下,可不需設置現場區域報警器。當現場環境噪聲超過85dBA,探測器自帶的聲光一體(ti) 化報警器難以達到報警效果時,為(wei) 了警示現場工作人員,在生產(chan) 現場主要出入口及高噪聲區等部位,需要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
1)現場探頭數量少於(yu) 10個(ge) ,環境噪聲低於(yu) 85dBA,可不需設置現場區域報警器。高於(yu) 85dBA,需要設置現場區域警報器。
2)若探頭數量大於(yu) 10個(ge) ,GB/T 50493規範並無明確要求需加區域聲光報警,區域警報器的數量宜使在該區域內(nei) 任何地點的現場人員都能感知到報警為(wei) 準。
二、GB 50116-2013《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設計規範》
3.3.1報警區域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報警區域應根據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可將一個(ge) 防火分區或一個(ge) 樓層劃分為(wei) 一個(ge) 報警區域,也可將發生火災時需要同時聯動消防設備的相鄰幾個(ge) 防火分區或樓層劃分為(wei) 一個(ge) 報警區域。
3甲、乙、丙類液體(ti) 儲(chu) 罐區的報警區域應由一個(ge) 儲(chu) 罐區組成,每個(ge) 50000m及以上的外浮頂儲(chu) 罐應單獨劃分為(wei) 一個(ge) 報警區域。
8.1.3石化行業(ye) 涉及過程控製的可燃氣體(ti) 探測器,可按現行 標準GB/T 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ti) 和有毒氣體(ti) 檢測報警設計規範》的有關(guan) 規定設置。
1.《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設計規範》(GB 50116-2013)3.3是將一個(ge) 防火分區或一個(ge) 樓層劃分為(wei) 一個(ge) 報警區域。
2.《石油化工可燃氣體(ti) 和有毒氣體(ti) 檢測報警設計規範》(GB/T 50493-2019)5.3.1是按照生產(chan) 設施及儲(chu) 運設施的裝置或單元劃分。
建議根據兩(liang) 者對報警區域的劃分的要求靈活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