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氣瓶定期檢驗爭論
將消防滅火用氣瓶的定期檢測問題表述整理比較完整有據,特轉載分享給大家。
一、近日有網友在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留言“關(guan) 於(yu) 消防滅火氣瓶定期檢測的疑問”,引發爭(zheng) 論。
【留言】各位領導:根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規定,1.2適用範圍(2)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用大容積氣瓶以及消防滅火用氣瓶,應當滿足本規程總則、材料、設計、製造的有關(guan) 規定。根據這條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wei) 消防滅火用氣瓶,隻需在設計製造的時候滿足本規程總則、材料、設計、製造的有關(guan) 規定,而在使用單位隻需做日常的維護保養(yang) ,無需對氣瓶做定期檢測。
【回複】消防滅火器用氣瓶不需取得氣瓶充裝許可。消防滅火用氣瓶應當滿足《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總則、材料、設計、製造的有關(guan) 規定,其使用管理和定期檢驗不適用於(yu) 《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nei) 的氣瓶需要取得相應的製造許可,其他請谘詢相應主管部門。

【留言】根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規定,用於(yu) 儲(chu) 存氣體(ti) 滅火係統的的七氟丙烷、IG541的鋼瓶是否需要定期監測。目前規範1.2適用範圍(2)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用大容積氣瓶以及消防滅火用氣瓶,應當滿足本規程總則、材料、設計、製造的有關(guan) 規定。根據這條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wei) 消防滅火用氣瓶,隻需在滿足本規程總則、材料、設計、製造的有關(guan) 規定,而在使用單位隻需做日常的維護保養(yang) ,無需對氣瓶做定期檢測。
【回複】對於(yu) 消防滅火器用氣瓶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檢驗不適用於(yu) 《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應按照公安消防等部門的要求執行。

《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
1.2 適用範圍
(2)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用大容積氣瓶以及消防滅火用氣瓶,應當滿足本規程總則、材料、設計、製造的有關(guan) 規定,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還應當滿足《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要求;大於(yu) 3000L並且小於(yu) 或者等於(yu) 5000L的大容積氣瓶,可以參照執行本規程的有關(guan) 規定。

1.3 不適用範圍
本規程不適用於(yu) 僅(jin) 在滅火時承受瞬時壓力的消防滅火用氣瓶,以及手提式幹粉型滅火用氣瓶、水基型滅火用氣瓶、釺焊結構氣瓶,軍(jun) 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民用機場專(zhuan) 用設備使用的氣瓶。
二、由以上回複可見消防氣瓶不適用《氣瓶安全技術規程》第9章定期檢驗的規定,相關(guan) 要求按照消防規定執行。那麽(me) 消防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1《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
9.2.3 儲(chu) 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ti) 的壓力容器應按有關(guan)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定期進行試驗、標識。
2《氣體(ti) 滅火係統設計規範》GB50370-2005
4.1.2 儲(chu) 存容器、驅動氣體(ti) 儲(chu) 瓶的設計與(yu) 使用應符合 現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3《氣體(ti) 滅火係統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63-2007
8.0.9 低壓二氧化碳滅火劑儲(chu) 存容器的維護管理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鋼瓶的維護管理應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滅火劑輸送管道耐壓試驗周期應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yu) 監察規定》執行。
4《二氧化碳滅火係統設計規範》GB50193-93(2010版)
5.1.1.2 儲(chu) 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充裝係數應按 現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
5.1.1A.3 儲(chu) 存容器中二氧化碳的裝量係數應按 現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5《幹粉滅火係統設計規範》GB50347-2004
5.1.1 儲(chu) 存裝置宜由幹粉儲(chu) 存容器、容器閥、安全泄壓裝置、驅動氣體(ti) 儲(chu) 瓶、瓶頭閥、集流管、減壓閥、壓力報警及控製裝置等組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幹粉儲(chu) 存容器應符合 現行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驅動氣體(ti) 儲(chu) 瓶及其充裝係數應符合 現行標準《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三、根根分析
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是以《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附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設計文件鑒定規則》《氣瓶充裝許可規則》《氣瓶型式試驗規則》《氣瓶製造監督檢驗規則》等7個(ge) 安全技術規範為(wei) 基礎,形成關(guan) 於(yu) 氣瓶的綜合性安全技術規範。
2 消防規定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執行,即按照《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執行,故還應進行定期檢驗。

3 對於(yu) 通信建築等有專(zhuan) 門規定時,可參考其規定。
《通信建築氣體(ti) 滅火係統用氣瓶檢測規程》T/CAICI21-2020
3.2 定期檢驗周期
a)盛裝氮、惰性氣體(ti) (混合氣體(ti) )、二氧化碳及純度≥99.999%的無腐蝕性高純氣體(ti) 的氣體(ti) 滅火係統用氣瓶,滿5年檢驗1次;
b)盛裝對瓶體(ti) 材料能產(chan) 生腐蝕作用的氣體(ti) 及常與(yu) 海水接觸的氣體(ti) 滅火係統用氣瓶,滿2年檢驗1次;
c)盛裝鹵代烴滅火劑(如: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的氣體(ti) 滅火係統用氣瓶,滿5年後每年進行外觀檢查,滿10年檢驗1次;
d)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氣瓶有缺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e)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ge) 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重新進行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