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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DB50/T1292-2022《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範》全文 重慶地標

作者: 發布時間:2023-08-31 12:21:55點擊:15120

信息摘要:

DB50/T1292-2022《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範》全文 重慶地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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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規範

1 範圍

  本文件規定了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基本要求、維護管理的實施、質量管理、檔案管理。

  本文件適用於(yu)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nei) 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jin) 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yu) 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yu) 本文件。

  GB/T 5907.1消防詞匯第1部分:通用術語

  GB 25201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3 術語和定義(yi)

  GB/T 5907.1、GB 2520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yi) 適用於(yu) 本文件。

3.1 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 Management unit of building fire equipments

  對建築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的產(chan) 權方、使用方或受委托的機構、單位、組織。

3.2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 Maintenance unit of building fire equipments

  開展維護保養(yang) 活動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或者委托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4 基本要求

4.1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檢查測試、保養(yang) 、維修、建檔等工作。

4.2 兩(liang) 個(ge) 及以上產(chan) 權方、使用方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的,產(chan) 權方、使用方應共同協商、訂立協議,明確各方的消防設施管理責任,並確定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的統一管理單位。

4.3 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建築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

4.4 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實施維護管理應涵蓋建築所有消防設施。

4.5 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宜將消防設施和電氣安全監測等數據接入城市消防遠程監控係統,加強建築消防設施規範化管理。

4.6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製作《消防技術服務信息公示牌》(見附錄A),在建築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yu) 建築(場所)名稱、服務機構名稱、維保責任期限、維保責任範圍、項目負責人和操作人員信息、投訴電話、公示日期。

4.7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將機構和從(cong) 業(ye) 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消防技術服務項目情況錄入重慶市消防技術服務管理係統。

5 維護管理的實施

5.1 值班

5.1.1 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按照GB 25201要求建立維護管理值班製度,製定操作規程,明確消防控製室值班人員。

5.1.2 消防控製室值班時間和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5.1.3 實行每日24h值班製度,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ye) 特有工種職業(ye) 技能鑒定,持有符合 相關(guan) 等級要求的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

  a)每班人員應不少於(yu) 2人,值班人員應填寫(xie) 消防控製室值班記錄。值班期間每2h記錄一次消防控製室內(nei) 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記錄消防控製室內(nei) 消防設備的火警或故障情況;

  b)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將自動噴水滅火係統、防煙排煙係統和聯動控製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製狀態。其他消防設施及其相關(guan) 設備如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在火災情況下迅速將手動控製轉換為(wei) 自動控製的可靠措施。

5.1.4 消防控製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信號後,應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理:

  a)接到火災報警信息後,應以最快方式確認;

  b)確認屬於(yu) 誤報時,查找誤報原因並如實記錄;

  c)火災確認後,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製開關(guan) 轉入自動狀態(處於(yu) 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d)立即啟動單位內(nei) 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趕赴現場。

5.2 巡查

5.2.1 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按照GB 25201要求建立日常巡查製度,明確巡查人員,將巡查的職責落實到相關(guan) 的工作崗位。

5.2.2 巡查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ye) 特有工種職業(ye) 技能鑒定,持有符合 相關(guan) 等級要求的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

5.2.3 巡查人員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相關(guan) 人員填寫(xie) 《建築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附錄B),並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5.2.4 建築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巡查部位、頻次和內(nei) 容。巡查過程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wei) ,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消除的,應立即報告,並記錄存檔。巡查人員應填寫(xie) 建築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記錄內(nei) 容應包括但不限於(yu) 部位、時間、人員和存在的問題,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5.2.5 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並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5.2.6 建築消防設施巡查頻次應符合下列要求:

  a)人員密集場所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並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夜間防火巡查;

  b)公眾(zhong) 聚集場所營業(ye) 期間,每2h巡查一次,全部建築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c)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至少巡查一次,其中:公眾(zhong) 聚集場所在營業(ye) 期間,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賓館、醫院、養(yang) 老院及寄宿製的學校、托兒(er) 所和幼兒(er) 園,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且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商場、公共娛樂(le) 場所營業(ye) 結束後,應切斷非必要用電設備電源,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

  d)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5.3 維護保養(yang) 活動

5.3.1 製定計劃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根據維護保養(yang) 項目消防設施的類別和規模,結合維保周期月、季、年的不同工作內(nei) 容,製定《建築消防設施檢查測試計劃表》(見附錄C),計劃內(nei) 容包括但不限於(yu) 檢查測試的項目、內(nei) 容、周期、數量。

5.3.2 技術交底

  開展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活動應進行技術交底。技術交底內(nei) 容應包括但不限於(yu) 建築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chan) 品、係統使用說明書(shu) 、係統調試記錄、建築消防設施平麵布置圖、係統圖和火災報警地址編碼表、平麵地址編碼圖等技術資料。對於(yu) 缺少以上技術資料的,應對建築消防設施開展全麵檢查測試作為(wei) 技術交底資料,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予以書(shu) 麵確認。

5.3.3 合同簽訂

  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活動的,應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合同》(見附錄D)。

5.3.4 檢查測試

5.3.4.1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測試活動,檢查測試頻次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相關(guan) 要求,每次檢查測試人員不少於(yu) 2人,檢查測試完畢後如實填寫(xie)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記錄表》(見附錄E)。

5.3.4.2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按相關(guan) 規定出具《重慶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報告》(見附錄F)。

5.3.5 保養(yang)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按照GB 25201保養(yang) 內(nei) 容進行保養(yang) ,根據需要保養(yang) 的內(nei) 容製定建築消防設施保養(yang) 計劃,對保養(yang) 項目、保養(yang) 周期、保養(yang) 時間等進行規定,確保符合相關(guan) 要求。

5.4 維修

5.3.4.3 (備注:條目序號疑有誤)在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過程中發現故障,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填寫(xie) 《建築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表》(見附錄B),立即組織維修。

5.4.1 維修期間,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需暫時停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的,應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停用時間超過24h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將情況向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消防救援機構書(shu) 麵報告,並落實應急措施。故障排除後應進行相應功能試驗並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檢查確認。

6 質量管理

6.1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建立質量管理體(ti) 係,明確各類人員工作職責,製定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作業(ye) 指導書(shu) 、維護保養(yang) 工作製度和質量管理製度,具體(ti) 要求如下:

  a)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作業(ye) 指導書(shu) 應包括但不限於(yu) 維護保養(yang) 的項目、內(nei) 容、流程、方法和要求;

  b)維護保養(yang) 工作製度包括但不限於(yu) 消防設施檢測製度、消防設施保養(yang) 製度、消防設施維修製度、消防設施故障處置製度、工作記錄製度、安全作業(ye) 製度;

  c)質量管理製度應明確報告審查、質量核查、質量信息反饋等工作程序。

6.2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對本單位出具的《重慶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報告》(見附錄F)進行技術審核。

6.3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建立常態化的消防業(ye) 務培訓製度。

6.4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對消防從(cong) 業(ye) 人員的執業(ye) 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管和質量控製。

6.5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使用合格產(chan) 品,並保存相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6.6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按照 相關(guan) 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儀(yi) 器、設備,明確專(zhuan) 人管理、維護和保養(yang) ,確保其處於(yu) 完好狀態。

7 檔案管理

7.1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檔案包括管理單位檔案和維護保養(yang) 檔案。

7.2 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單位應建立管理單位檔案,包括基礎檔案和動態管理檔案,檔案內(nei) 容及保存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a)基礎檔案包括但不限於(yu) 建築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產(chan) 品、係統使用說明書(shu) 、係統調試記錄、消防總平麵圖、樓層建築平麵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麵布置圖、建築消防設施係統圖;

  b)動態管理檔案包括但不限於(yu) 建築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護保養(yang) 工作計劃、維護保養(yang) 記錄、自動消防控製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培訓記錄、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合同、維護保養(yang) 工作計劃、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報告、建築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

  c)基礎檔案應長期保存。值班記錄、巡查記錄存檔時間不應少於(yu) 1年,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維護保養(yang) 工作計劃、維護保養(yang) 記錄等存檔時間不應少於(yu) 5年。

7.3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單位應建立維護保養(yang) 檔案,包括機構檔案和項目檔案,檔案內(nei) 容及保存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a)機構檔案包括但不限於(yu) 製度規定、業(ye) 務培訓記錄、從(cong) 業(ye) 人員名冊(ce) 、勞動合同、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取得的職業(ye) 資格證書(shu) 複印件、項目負責人和操作人員的個(ge) 人工作檔案;

  b)項目檔案包括但不限於(yu)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合同、建築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工作計劃、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ang) 報告、建築消防設施故障維修記錄;

  c)機構檔案應長期保存,項目檔案存檔時間不應少於(yu) 6年。

 

文件來源:重慶消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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