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住建部官網1月3日發布的一個(ge) 文件《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有關(guan)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裏麵包含了注冊(ce) 電氣工程師、注冊(ce) 土木工程師、注冊(ce) 安全工程師、注冊(ce) 結構工程師、注冊(ce) 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zhuan) 業(ye) )、一級注冊(ce) 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等,但是沒有注冊(ce) 消防工程師。這是否意味著你所擁有的一消證變成了一張廢紙?
住建部文件如下(排版有調整)
為(wei) 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活動管理,規範市場行為(wei) ,維護公共安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研究起草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公眾(zhong) 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zqyjcin@126.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三裏河路九號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35),並請在信封上注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wei) 2024年2月3日。
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章 總則
條 為(wei) 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活動管理,規範市場行為(wei) ,維護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以下簡稱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是指為(wei) 建設工程(含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和專(zhuan) 業(ye)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沈陽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的活動,包括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服務、沈陽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服務、沈陽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服務,以及特殊消防設計谘詢、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服務、全過程消防技術谘詢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從(cong) 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對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行業(ye) 組織應當加強行業(ye) 自律管理,規範從(cong) 業(ye) 行為(wei) ,促進提升服務質量。
第二章 從(cong) 業(ye) 要求
第六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滿足工作需要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人員;
(三)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辦公場所;
(四)儀(yi) 器、設備、設施配備完整,滿足工作需要;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ti) 係。
第七條 提供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服務的單位,除應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ce) 電氣工程師、注冊(ce) 土木工程師、注冊(ce) 安全工程師、注冊(ce) 結構工程師、注冊(ce) 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zhuan) 業(ye) )或者一級注冊(ce) 建築師資格,具有不少於(yu) 10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工作經曆,主持完成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或者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工作不少於(yu) 3項,近5年內(nei) 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二)建築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不少於(yu) 3人,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自動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各不少於(yu) 2人,結構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不少於(yu) 1人。
第八條 提供沈陽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服務、沈陽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服務的單位,除應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ce) 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注冊(ce) 電氣工程師、注冊(ce) 土木工程師、注冊(ce) 安全工程師、注冊(ce) 結構工程師或者注冊(ce) 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zhuan) 業(ye) )資格,具有不少於(yu) 5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經曆,主持過不少於(yu) 3項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或者現場評定工作,近5年內(nei) 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二)建築、消防、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各不少於(yu) 1人,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不少於(yu) 2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經曆。
第九條 提供特殊消防設計谘詢的單位,除應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ce) 電氣工程師、注冊(ce) 土木工程師、注冊(ce) 安全工程師、注冊(ce) 結構工程師、注冊(ce) 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zhuan) 業(ye) )或者一級注冊(ce) 建築師資格,具有不少於(yu) 10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工作經曆,參與(yu) 過不少於(yu) 3項建設工程的特殊消防設計谘詢工作,近5年內(nei) 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二)建築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不少於(yu) 8人,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各不少於(yu) 4人。其中,注冊(ce) 公用設備工程師不少於(yu) 4人(給水排水專(zhuan) 業(ye) 和暖通空調專(zhuan) 業(ye) 各不少於(yu) 2人),一級注冊(ce) 建築師不少於(yu) 3人,注冊(ce) 電氣工程師不少於(yu) 1人。
第十條 提供全過程消防技術谘詢的單位,除應當符合第六條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監理工程師、注冊(ce) 電氣工程師、注冊(ce) 土木工程師、注冊(ce) 安全工程師、注冊(ce) 結構工程師、注冊(ce) 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zhuan) 業(ye) )、一級注冊(ce) 建築師或者一級建造師資格,具有不少於(yu) 5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經曆,主持過不少於(yu) 3項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或者現場評定工作,近5年內(nei) 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二)建築、結構、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各不少於(yu) 1人,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不少於(yu) 2年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驗收經曆。
第十一條 提供鐵路、公路、水運、化工等專(zhuan) 業(ye) 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的單位,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
第三章 服務要求
第十二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應當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十三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實施質量控製管理,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進行技術審核,承擔全麵技術責任。
第十四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承接業(ye) 務,應當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本消防審驗技術服務項目全麵負責。
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ce) 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注冊(ce) 電氣工程師或者注冊(ce) 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調專(zhuan) 業(ye) )資格,近5年內(nei) 未因違反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受到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應當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經其授權的簽字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分別簽名,同時加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印章。
第十六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從(cong) 業(ye) 人員中,已經取得注冊(ce) 執業(ye) 資格的技術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注冊(ce) 執業(ye) 繼續教育。鼓勵未取得注冊(ce) 執業(ye) 資格的從(cong) 業(ye) 人員參加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提供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服務、沈陽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服務、沈陽消防驗收備案抽查服務的單位與(yu) 所評定項目相關(guan) 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為(wei) 該項目提供特殊消防設計谘詢、全過程消防技術谘詢、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等服務的單位不得有隸屬關(guan) 係或者其他利害關(guan) 係。
第十八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在從(cong) 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yi) 務:
(一)不得出具虛假、失實的意見或者報告;
(二)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三)指派滿足項目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從(cong) 業(ye) 人員從(cong) 事服務活動;
(四)獨立完成承接業(ye) 務,不得轉包,或者冒用其他單位名義(yi) 從(cong) 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五)配備儀(yi) 器、設備、設施應當符合有關(guan) 標準、規定、計量認證要求;
(六)及時將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的有關(guan) 信息,項目基本情況、服務合同以及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錄入消防審驗技術服務信息係統;
(七)客觀、真實、完整記錄服務活動數據,做到全過程可追溯。對於(yu) 試驗、測量、測試等現場技術服務活動,應當全過程視頻記錄,包含現場技術人員姓名,技術服務的具體(ti) 部位、內(nei) 容和結果等;
(八)嚴(yan) 格控製技術服務行為(wei) 與(yu) 成果質量,落實成果質量責任製。
第十九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從(cong) 業(ye) 人員在從(cong) 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和義(yi) 務:
(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服務活動;
(二)不得同時受聘於(yu) 兩(liang) 個(ge) 或者兩(liang) 個(ge) 以上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也不得在有隸屬關(guan) 係或者其他利害關(guan) 係的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兼職;
(三)技術人員從(cong) 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或者職稱;
(四)不得以其他從(cong) 業(ye) 人員名義(yi) 從(cong) 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
(五)提供現場評定、沈陽消防施工過程谘詢、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等的技術服務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工作;
(六)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shu) 、注冊(ce) 證書(shu) 或者職業(ye) 印章。
第二十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收費應當遵守價(jia) 格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guan) 規定,建立檔案管理製度。委托合同、服務活動數據原始記錄、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應當按照項目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塗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消防審驗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實行動態監管,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的工作場地進行檢查;
(二)向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委托方及相關(guan) 單位及人員詢問、調查有關(guan) 情況;
(三)對技術人員的專(zhuan) 業(ye) 技術能力進行檢查;
(四)查閱、複製有關(guan) 委托合同、服務活動數據、影像資料、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以及其他相關(guan) 資料;
(五)組織實施能力驗證。
被監督檢查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guan) 材料,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二十三條 消防審驗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投訴舉(ju) 報、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承擔項目的火災事故關(guan) 聯等情況,對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開展專(zhuan) 項檢查。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消防審驗技術服務信息係統,及時采集、確認和公布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從(cong) 業(ye) 人員、技術服務活動等有關(guan) 信息,發布監督檢查、行政處罰、不良信用等信息,並依法依規為(wei) 社會(hui) 提供有關(guan) 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消防審驗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消防審驗技術服務信息係統,依法依規對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進行信用管理,並根據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的信用情況,合理確定監督檢查的比例和頻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不滿足從(cong) 業(ye) 要求從(cong) 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出具虛假、失實意見或者報告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5萬(wan) 元以上10萬(wan) 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後果的,處10萬(wan) 元以上20萬(wan) 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相關(guan) 責任人員,處1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不按照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處2萬(wan) 元以上5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wan) 元以上2萬(wan) 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wan)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wan) 元以下罰款:
(一)承接業(ye) 務未明確項目負責人的;
(二)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未經法定代表人(經其授權的簽字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或者未加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印章的;
(三)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guan) 材料,拒絕、妨礙或者阻撓監督檢查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檔案的。
第三十一條 從(cong) 業(ye) 人員未按照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開展消防審驗技術服務活動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wan) 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一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所屬技術人員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shu) 、注冊(ce) 證書(shu) 或者職業(ye) 印章的,依據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提供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服務的單位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違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依據相關(guan) 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消防審驗技術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違法所得的,由消防審驗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沒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從(cong) 業(ye) 人員,是指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單位中從(cong) 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技術服務活動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是指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取得注冊(ce) 執業(ye) 資格,或者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取得中級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的從(cong) 業(ye) 人員。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對此,你怎麽(me) 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