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guan) 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注冊(ce) 建造師管理規定》《注冊(ce) 建造師執業(ye) 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08〕48號)、《關(guan) 於(yu) 加強我省小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及明確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任職條件的通知》(粵建市〔2010〕26號)和《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guan) 規定及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為(wei) 進一步規範我市有形建築市場,現將加強建築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承接工程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投標施工項目負責人所注冊(ce) 企業(ye) 名稱應與(yu) 對應的投標企業(ye) 名稱一致,職業(ye) 資格證明書(shu) 應處於(yu) 有效期內(nei) ,並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可查。
二、資格預審項目自確定正式投標人之日起或資格後審項目自開標之日起至發出中標通知書(shu) 前,符合以下情形需更換施工項目負責人的,需經招標單位同意並公示:
(一)死亡;
(二)因重大疾病、辭職或調離原工作企業(ye) 不能履行職責;
(三)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ye) ;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羈押或判刑;
(五)因其它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的。
更換項目負責人的執業(ye) 資格須與(yu) 工程項目的要求相適應,並滿足原項目負責人在招標時量化評分的條件;對招標時已采用答辯、述標等非量化評審方式擇優(you) 的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被更換。
三、建築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任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含非招投標項目)後,應在企業(ye) 誠信檔案中錄入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誠信檔案信息。已辦理誠信檔案錄入手續的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不能同時受聘擔任兩(liang) 個(ge) 及兩(liang) 個(ge) 以上建築工程項目。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受聘任職情況,可登錄廣州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網站查詢。
四、建築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隻能負責一項與(yu) 其執業(ye) 資格、技術職稱相適應的工程項目(符合同建設單位、同施工單位、同監理單位、同工地圍蔽內(nei) 特點的“四同”工程可視為(wei) 同一個(ge) 工程項目),不得同時兼管多項工程施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責令停止執業(ye) ;
(四)因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羈押或判刑;
(五)因其它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的。
更換項目負責人的執業(ye) 資格須與(yu) 工程項目的要求相適應,並滿足原項目負責人在招標時量化評分的條件;對招標時已采用答辯、述標等非量化評審方式擇優(you) 的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被更換。
三、建築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任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含非招投標項目)後,應在企業(ye) 誠信檔案中錄入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誠信檔案信息。已辦理誠信檔案錄入手續的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不能同時受聘擔任兩(liang) 個(ge) 及兩(liang) 個(ge) 以上建築工程項目。小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受聘任職情況,可登錄廣州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網站查詢。
四、建築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隻能負責一項與(yu) 其執業(ye) 資格、技術職稱相適應的工程項目(符合同建設單位、同施工單位、同監理單位、同工地圍蔽內(nei) 特點的“四同”工程可視為(wei) 同一個(ge) 工程項目),不得同時兼管多項工程施工。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