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消防設施長期癱瘓!浙江一企業副總被判刑!
全國首例!消防安全領域
危險作業(ye) 案正式判決(jue)
危險作業(ye) 案正式判決(jue)
6月13日,全國首例消防安全領域危險作業(ye) 案(非事故類行刑銜接案件)成功判決(jue) 。浙江金華基層法院判決(jue)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作業(ye) 罪,判處拘役五個(ge) 月,緩刑九個(ge) 月。 2022年3月31日,浙江省金華市消防救援機構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生產(chan) 車間內(nei) 的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自動噴水滅火係統、消火栓係統等消防設施長期處於(yu) 癱瘓狀態;此外還存在車間內(nei) 設置員工宿舍違規住人、搭建鋼棚占用防火間距、堆垛占用消防車道等違法行為(wei) ,該公司屬於(yu) 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一旦發生火災,後果不堪設想。 經查,該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情況下,擅自決(jue) 定由維修人員將消防設施主機的主板拆除帶走維修,期間企業(ye) 仍正常持續生產(chan) 作業(ye) 。該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反映維修未完成情況,張某某未采取相應補救措施,致使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自動噴水滅火係統和消火栓係統一直處於(yu) 不能工作的關(guan) 閉癱瘓狀態。 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chan) 、作業(ye) 中違反有關(guan) 安全管理的規定,關(guan) 閉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救生設備、設施,具有發生重大傷(shang) 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wei) 已構成危險作業(ye) 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百三十四條之一
款,判決(jue) 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作業(ye) 罪,判處拘役五個(ge) 月,緩刑九個(ge) 月。 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自動滅火係統、消火栓係統、防煙排煙係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是探測火災早期特征、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為(wei) 人員疏散、防止火災蔓延和啟動自動滅火設備提供控製與(yu) 指示的消防係統。自動噴水滅火係統是當今世界上公認的最為(wei) 有效的自動滅火設施之一,是應用最廣泛、用量更大
的自動滅火係統。國內(nei) 外應用實踐證明,該係統具有安全可靠、經濟實用、滅火成功率高等優(you) 點。據統計,成功撲救火災的案例中,有93%的火場消防給水條件較好;而撲救火災不利的案例中,有81.5%的火場缺乏消防用水。室內(nei) 消火栓係統是處置初起火災的主要設施,特別是火災控製和撲救所需的消防用水主要由消防給水係統供應,消防給水的供水能力和安全可靠性決(jue) 定了滅火的成效。因此,消防設施是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的重要防護設施,不得關(guan) 閉和破壞,否則將麵臨(lin) 刑事處罰。
消防設施是安全生產(chan) 的重要保障,是指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自動滅火係統、消火栓係統、防煙排煙係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危險作業(ye) 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刑法 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wei) 百三十四條之一。具體(ti) 內(nei) 容如下:在生產(chan) 、作業(ye) 中違反有關(guan) 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shang) 亡事故或者其他嚴(yan) 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一)關(guan) 閉、破壞直接關(guan) 係生產(chan)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guan) 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guan) 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chan) 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cong) 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chan) 、經營、儲(chu) 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chan) 作業(ye) 活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