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指導並提醒相關(guan) 責任主體(ti) 單位周知並遵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相關(guan) 規定,依法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手續,減少違法裝修改造行為(wei) 。成都市住建局依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8號)、《成都市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管理辦法》(成住建規〔2023〕8號),製定《成都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關(guan) 於(yu) 指導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辦理消防審驗手續的通知》,內(nei) 容如下。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類項目
(一)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類項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屬於(yu) 特殊建設工程,應向工程屬地住建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與(yu) 消防驗收: 1.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二萬(wan) 平方米的體(ti) 育場館、會(hui) 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一萬(wan) 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一萬(wan) 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shu) 館的閱覽室,營業(ye) 性室內(nei) 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shu) 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ye) 的生產(chan) 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一千平方米的托兒(er) 所、幼兒(er) 園的兒(er) 童用房,兒(er) 童遊樂(le) 廳等室內(nei) 兒(er) 童活動場所,養(yang) 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yang) 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shu) 館、食堂,學校的集體(ti) 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ye) 的員工集體(ti) 宿舍; 6.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hui) 、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le) 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7.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8.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9.生產(chan) 、儲(chu) 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cang) 庫和專(zhuan) 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ti) 和液體(ti) 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10.
機關(guan) 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11.具有第1項至第6項所列情形的建設工程; 12.第10項、11項規定以外的單體(ti) 建築麵積大於(yu) 四萬(wan) 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二)消防驗收備案類項目 除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屬於(yu) 其他建設工程,應向工程屬地住建部門申請消防驗收備案。 (三)告知承諾備案類項目 取得工程規劃許可或產(chan) 證手續的合法建築,未達到施工許可限額要求,且不涉及以下行為(wei) 的其他建設工程,實施消防驗收備案事項承諾管理,建設單位可自願選擇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消防驗收備案: 1.增加夾層; 2.封閉架空層、天井; 3.改動防火分隔、人員疏散與(yu) 避難條件; 4.改動消防設施係統(不包括消火栓、探測器、噴淋頭等局部消防點位調整); 5.采用非防火材料裝修,改變建築保溫、外牆裝飾; 6.對特殊建設工程、特殊使用功能場所進行裝修改造; 7.其他可能增加既有建築火災風險,影響防火安全的工程。 特殊使用功能場所,是指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er) 所、幼兒(er) 園的兒(er) 童用房、兒(er) 童遊樂(le) 廳等兒(er) 童活動場所和密室、劇本類等公眾(zhong) 聚集場所及類似使用功能場所。
相關(guan) 主體(ti) 責任
(一)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或裝修人是申請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消防審驗的
責任人,應嚴(yan) 格遵守既有建築裝修改造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履行申請辦理相關(guan) 審批手續或者告知承諾的義(yi) 務,按照審批事項或者承諾內(nei) 容進行裝修改造。 (二)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房屋管理機構) 負責辦理裝飾裝修申報登記手續,告知並督促裝修改造建設單位依法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責任事項,履行巡查、發現、勸阻、報告義(yi) 務;發現未按規定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或未履行告知承諾的情形,報告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住建主管部門、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相關(guan) 違法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chan) 停業(ye) ,並處三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1.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後報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由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並處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1.建設單位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ye) 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2.建築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製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3.建築施工企業(ye) 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4.工程監理單位與(yu) 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ye) 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其他事項
(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nei) 既有建築裝修改造工程開展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村(社區)、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房屋管理機構)巡查、發現、勸阻、糾正未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的裝修改造行為(wei) ,並抄告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以及行政執法部門。村(社區)依托黨(dang) 建引領“微網實格”治理體(ti) 係,組織網格員(長)、微網格員(長)發現報告小區(院落)、街區商鋪、居民樓等既有建築裝修改造的未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配合進行宣傳(chuan) 。 (二) 即有建築裝修改造申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不含住宅室內(nei) 、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lin) 時性建築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