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新版《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的兩個重大變化
作者: 發布時間:2023-09-05 13:54:12點擊:16280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修改版日前已通過審議發布,將於2023年10月30日實施。
個(ge) 重大變化,就是除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將進行分類管理:一般項目、重點項目兩(liang) 類。具體(ti) 如何分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製定其他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目錄清單,依據建築所在區域環境、建築使用功能、建築規模和高度、建築耐火等級、疏散能力、消防設施設備配置水平等因素分為(wei) 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等兩(liang) 類。屬於(yu) 一般項目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備案可以采用告知承諾製的方式申請備案,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據承諾書(shu) 出具備案憑證,而重點項目將是竣工驗收備案抽查重點,詳見《規定》第五章。第二個(ge) 重大變化,增加了一項可進行特殊消防設計的情形:因保護利用曆史建築、曆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此舉(ju) 為(wei) 盤活曆史建築及文化街區提供了可行性的條件。另外還明確了特殊消防設計文件的具體(ti) 內(nei) 容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等內(nei) 容,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應當包括實體(ti) 試驗驗證內(nei) 容,詳見《規定》第十七、十八條。(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令第51號發布,根據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令第58號修正)
條 為(wei) 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殊建設工程,是指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的建設工程。 本規定所稱其他建設工程,是指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nei)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興(xing) 義(yi) 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等信息化手段開展消防設計審查、興(xing) 義(yi) 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關(guan) 單位和從(cong) 業(ye) 人員的信用管理製度,不斷提升政務服務水平。 第五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實施消防設計審查、興(xing) 義(yi) 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興(xing) 義(yi) 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情況告知消防救援機構,並與(yu) 消防救援機構共享建築平麵圖、消防設施平麵布置圖、消防設施係統圖等資料。 第七條 從(cong) 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cong) 業(ye) 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zhuan) 業(ye) 技術能力,定期參加職業(ye) 培訓。第二章 有關(guan) 單位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與(yu) 義(yi) 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ti) 責任。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的從(cong) 業(ye) 人員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相應的個(ge) 人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yi) 務: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違反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四)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選用合格的消防產(chan) 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六)組織有關(guan) 單位進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進行查驗; (七)依法及時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工程消防有關(guan) 檔案。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yi) 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編製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不得違反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製性條文; (二)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消防產(chan) 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符合
規定的標準; (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實施情況簽章確認,並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yi) 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降低興(xing) 義(yi) 消防施工質量; (二)按照消防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檢驗消防產(chan) 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使用合格產(chan) 品,保證興(xing) 義(yi) 消防施工質量;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責任和義(yi) 務: (一)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設計文件實施工程監理; (二)在消防產(chan) 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使用、安裝前,核查產(chan) 品質量證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chan) 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三條 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設施檢測或者建設工程興(xing) 義(yi) 消防驗收現場評定等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
有關(guan) 規定提供服務,並對出具的意見或者報告負責。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是特殊建設工程: (一)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二萬(wan) 平方米的體(ti) 育場館、會(hui) 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二)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一萬(wan) 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三)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一萬(wan) 平方米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劇院,公共圖書(shu) 館的閱覽室,營業(ye) 性室內(nei) 健身、休閑場館,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shu) 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ye) 的生產(chan) 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五)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一千平方米的托兒(er) 所、幼兒(er) 園的兒(er) 童用房,兒(er) 童遊樂(le) 廳等室內(nei) 兒(er) 童活動場所,養(yang) 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yang) 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shu) 館、食堂,學校的集體(ti) 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ye) 的員工集體(ti) 宿舍; (六)總建築麵積大於(yu) 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hui) 、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le) 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七)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築; (八)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變配電工程; (九)生產(chan) 、儲(chu) 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cang) 庫和專(zhuan) 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ti) 和液體(ti) 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十)
機關(guan) 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十二)本條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以外的單體(ti) 建築麵積大於(yu) 四萬(wan) 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五十米的公共建築。 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法對審查的結果負責。 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消防設計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三)依法需要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準的臨(lin) 時性建築,應當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 特殊建設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除提交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二)消防設計文件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三)因保護利用曆史建築、曆史文化街區需要,確實無法滿足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前款所稱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應當包括特殊消防設計文件,以及兩(liang) 個(ge) 以上有關(guan) 的應用實例、產(chan) 品說明等資料。特殊消防設計涉及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中文文本。第十八條 特殊消防設計文件應當包括特設消防設計必要性論證、特殊消防設計方案、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等內(nei) 容,重大工程、火災危險等級高的應當包括實體(ti) 試驗驗證內(nei) 容。特殊消防設計方案應當對兩(liang) 種以上方案進行比選,從(cong) 安全性、經濟性、可實施性等方麵進行綜合分析後形成。火災數值模擬分析應當科學設定火災場景和模擬參數,實體(ti) 試驗應當與(yu) 實際場景相符。火災數值模擬分析結論和實體(ti) 試驗結論應當一致。第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消防設計審查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 第二十條 對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將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zhuan) 家評審。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築等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人員組成的專(zhuan) 家庫,製定專(zhuan) 家庫管理製度。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組織召開專(zhuan) 家評審會(hui) ,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進行評審。 評審專(zhuan) 家從(cong) 專(zhuan) 家庫隨機抽取,對於(yu) 技術複雜、專(zhuan) 業(ye) 性強或者
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zhuan) 業(ye) 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曆的專(zhuan) 家參加評審;與(yu) 特殊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有利害關(guan) 係的專(zhuan) 家不得參加評審。 評審專(zhuan) 家應當符合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要求,總數不得少於(yu) 七人,且獨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評審意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經四分之三以上評審專(zhuan) 家同意即為(wei) 評審通過,評審專(zhuan) 家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專(zhuan) 家評審意見,書(shu) 麵通知報請評審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消防設計審查申請之日起十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出具書(shu) 麵審查意見。依照本規定需要組織專(zhuan) 家評審的,專(zhuan) 家評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個(ge) 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意見: (三)消防設計文件符合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具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設工程,特殊消防設計技術資料通過專(zhuan) 家評審)。 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消防設計審查不合格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聯合審查的,應當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技術審查並入聯合審查。 第二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完成工程消防設計和合同約定的消防各項內(nei) 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三)建設單位對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合格;施工、設計、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確認工程消防質量符合有關(guan) 標準; (四)消防設施性能、係統功能聯調聯試等內(nei) 容檢測合格。 經查驗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不得編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興(xing) 義(yi) 消防驗收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 第三十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受理興(xing) 義(yi) 消防驗收申請後,應當按照
有關(guan) 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進行現場評定。現場評定包括對建築物防(滅)火設施的外觀進行現場抽樣查看;通過專(zhuan) 業(ye) 儀(yi) 器設備對涉及距離、高度、寬度、長度、麵積、厚度等可測量的指標進行現場抽樣測量;對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抽樣測試、聯調聯試消防設施的係統功能等內(nei) 容。 (三)涉及消防的建設工程竣工圖紙與(yu) 經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文件相符;第五章 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備案與(yu) 抽查 第三十三條 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或者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應當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guan) 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第三十四條 對其他建設工程實行備案抽查製度,分類管理。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其他建設工程分類管理目錄清單。其他建設工程應當依據建築所在區域環境、建築使用功能、建築規模和高度、建築耐火等級、疏散能力、消防設施設備配置水平等因素分為(wei) 一般項目、重點項目等兩(liang) 類。 第三十六條 其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建設單位應當報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備案。 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有關(guan) 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消防查驗的規定,適用於(yu) 其他建設工程。第三十七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備案材料後,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備案憑證;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nei) 容。一般項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諾製的方式申請備案,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依據承諾書(shu) 出具備案憑證。第三十八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加強對重點項目的抽查。抽查工作推行“雙隨機、一公開”製度,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結合轄區內(nei) 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情況確定,並向社會(hui) 公示。 第三十九條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其他建設工程被確定為(wei) 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按照建設工程興(xing) 義(yi) 消防驗收有關(guan) 規定完成檢查,製作檢查記錄。檢查結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並向社會(hui) 公示。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檢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後,應當停止使用建設工程,並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後,向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申請複查。 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shu) 麵申請之日起七個(ge) 工作日內(nei) 進行複查,並出具複查意見。複查合格後方可使用建設工程。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wei)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技術服務等單位及其從(cong) 業(ye) 人員違反有關(guan)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除依法給予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規則和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文書(shu) 式樣,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製定。 第四十三條 新頒布的
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實施之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已經依法審查合格的,按原審查意見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四條 住宅室內(nei) 裝飾裝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災和非人員密集場所的臨(lin) 時性建築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