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3年2月15日,行政執法部門對某公司開展安全生產(chan) 執法檢查時,發現在易爆炸區域的車間液氨氣化罐(V104)電加熱器以及車間二樓2#導熱油爐為(wei) 非防爆電氣,不符合 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經營單位重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十二條“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ti) 泄漏的場所未按 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 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上述行為(wei) 應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六十五條 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行政執法部門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jue) 定書(shu) 》《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shu) 》,責令停止使用車間二樓2#導熱油爐,並限期消除隱患。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行政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2.1萬(wan) 元。
專(zhuan) 家評析
安全設備需要按照 有關(guan) 要求在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安裝,以確保生產(chan) 安全和事故救援順利進行。通過製定標準,使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都符合相應的 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推進生產(chan) 經營單位嚴(yan) 格執行標準來開展有關(guan) 的活動,可以有效地降低監管成本,實現保障安全的目的。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三十六條 款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 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生產(chan) 經營單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 標準或者行業(ye) 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wan) 元以上二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guan) 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該公司的違法行為(wei) 根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經營單位重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十二條“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ti) 泄漏的場所未按 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 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的規定,應被判定為(wei) 重大事故隱患。行政執法部門對該重大事故隱患進行現場處理的同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進行處罰。


